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殘疾人就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國務院令第488號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促進殘疾人就業,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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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學習《條例》,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條例》是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專項法規,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殘聯組織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中的職責,明確了用人單位在吸納殘疾人就業方面的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殘疾人就業的各項保障措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將使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權利的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各地要組織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條例》的內容,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完善相關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條例》的具體措施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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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 各地要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統籌安排,在分析就業形勢、落實就業計劃和制定就業措施時,通盤考慮殘疾人的就業問題。要進一步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協調力度,推動《條例》的全面貫徹和實施。要深入分析、研究殘疾人就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制定專項政策,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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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和再就業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鼓勵社會依法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依法全面推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指導用人單位為殘疾人開發并安排適宜的工作崗位,指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選擇、培養并推薦符合用工要求的殘疾人;運用政策導向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在選擇項目、申辦營業執照等方面積極、主動地做好服務,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要繼續落實國務院促進就業的36號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使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得到法律政策的保障。要將就業困難的殘疾人作為再就業援助對象,加強與殘聯組織的聯系,及時掌握情況,進行重點幫扶。特別是在“春風行動”“再就業援助月”、幫扶“零就業家庭”等專項活動中,與殘聯組織聯手幫助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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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積極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繼續向殘疾人開放,免費為他們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支持各級殘聯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要指導和幫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完善殘疾人失業登記工作,將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納入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情況統計(勞社統就業6號表)的范圍。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要逐步實現與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網的聯網,共享信息資源。 鼓勵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為參加培訓的殘疾人落實培訓補貼政策。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職業技術培訓,各地要給予支持和指導。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競賽標準,對殘聯組織開展的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給予指導與技術支持,并建立健全殘疾人職業技能人才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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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確保城鎮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險待遇。鼓勵并組織自謀職業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落實對自謀職業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的政策。對企業吸納和公益崗位安置的殘疾人要落實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補貼政策。針對殘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專項社會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貧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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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條例》的宣傳和執法工作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條例》的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的責任意識,提高廣大殘疾人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執法工作力度。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及時糾正用人單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充分發揮殘聯組織的作用,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改善殘疾人勞動條件,依法為殘疾人建立社會保險,防止對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歧視。對于殘聯組織在監督中發現并反映的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將貫徹實施《條例》的具體措施和工作方案報勞動保障部。對《條例》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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