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七月一日,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已正式實施,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我院制定了《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2006年8月10日第7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在審判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出臺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要求,是保護廣大人們群眾利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舉措。為貫徹落實好《條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供全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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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不同的責任保險制度。《條例》實施后,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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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條例》實施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既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又投保商業性機動車事故第三者責任險,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強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人根據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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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條例》實施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原投保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尚未到期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依據該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的責任;但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主張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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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條例》實施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保險合同的性質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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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條例》實施前,已經審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條例》規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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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與今后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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