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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為有效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醫療保險保障能力,確保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平穩運行發展,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現就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醫療、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改制后有存續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原企業職工被聘用上崗的,企業繼續按照現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要按照《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59號)的規定,為職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三)參加醫療保險企業退休人員超過在職職工36%的,還要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哈政發[2004]9號)的規定,由企業為超比例退休人員逐月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金由企業按每人每月2.5元、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 二、改制后無存續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原企業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可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新的用人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或個人沒有再就業的,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限時,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原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可由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新的用人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其職工應當待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時,隨新的用人單位參保;沒有再就業的,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保。 (三)原內部退養人員交由市企業職工托管服務中心管理(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的,其至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并考慮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因素,由企業按7.5%、職工個人按2%的比例一次性向托管中心繳納到法定退休年限后,再由托管中心逐月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納。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四)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協議保留醫療保險關系由托管中心管理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費由企業一次性向托管中心繳納到法定退休年限;踞t療保險費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并考慮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因素,由企業按7.5%、職工個人按2%的比例向托管中心繳納后,再由托管中心逐月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納。 (五)企業改制時將退休人員移交托管中心后,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以上年全市退休人員醫療費平均實際支出水平為基數,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至70周歲(已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按后延5年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003年12月9日以后經市政府國資委批準改制方案的企業,由企業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9.5%的比例為退休工資一次性繳足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必須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金由企業按每人每月2.5元,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后,由個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其中,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金由企業按每人每月2.5元、個人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到70周歲(已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按后延5年)后,再由本人按每人每月5元繼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 退休人員大額醫療救助金連續繳納到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終止。 (七)改制企業應以本市建國前老工人、市以上勞動模范上年人均補充醫療保險費為基數,為本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市以上勞動模范向托管中心一次性繳納10年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建國前老工人、市以上勞動模范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住院就醫時的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用,由托管中心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情況下,按現行有關規定由補充醫療保險給予補助。 三、關于改制企業職工患重病、絕癥的界定 企業可把癱瘓、癌癥術后復發等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列為重病、絕癥合并處理。對符合上述條件并與企業解除原勞動關系的職工,由企業按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增加醫療補助。 四、企業改制后有存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按《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規定的行業費率標準及繳費比例,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要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五、企業改制后無存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參保后發生的工傷,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被評為1—4級傷殘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參保前發生的工傷,應將1—4級享受傷殘津貼和按工殘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的各項費用,一次性繳納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具體項目和標準為: 1、因工或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其傷殘醫療費分別按本市上年同類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計算到余命年。 2、喪葬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一)款規定的標準預留。 3、傷殘津貼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傷殘津貼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如享受養老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按實際差額預留到余命年。 4、護理費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計算到余命年。 5、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算到余命年(不滿18歲的計算到18歲)。經供養親屬提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三)被評為5—10級的工傷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根據《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按省規定的標準發給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被評為5—10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傷殘醫療費可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實際情況協商一次性解決。被評為5—6級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人不申請一次性處理的工傷職工,可參照上述標準預留。 (四)無存續的改制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各項費用,可參照上述標準預留后交給托管部門管理,也可由企業與工傷職工協商一次性處理。 (五)輔助器具、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的實際情況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及相關標準,協商一次性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