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建立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目的和原則 (一)目的 建立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鎮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適應上海郊區離土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迫切需求,促進城鄉勞動力的市場化就業,加快郊區的經濟發展,推進上海的城市化進程。 (二)原則 從現階段上海郊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出發,將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上海郊區的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合理確定基本保險水平,準確定位政府、企業與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責任,促進城市化進程中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的緊密結合,建立適應市場就業機制和城鄉一體化要求的積極靈活的社會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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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構架 小城鎮社會保險由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兩部分構成。 基本保險部分由政府強制征繳,實行社會統籌,用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設置國家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險種。目前暫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四項,工傷保險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辦法另行規定。 補充保險部分由政府指導鼓勵,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設置個人帳戶,可用于補充養老、補充醫療及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等多種用途。 (二)適用范圍 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應當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可以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原已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按本實施方案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 (三)基本保險部分的繳費 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基本保險部分由用人單位繳費。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乘以本單位應當繳費的人數確定。繳費比例為24% 。其中, 養老保險為17% ;醫療保險為5%;失業保險為2%;生育保險費暫不繳納。 基本保險部分的費用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執行。 (四)基本保險部分的待遇 1 、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月繳費年限不低于5 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按月領取的養老金水平,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和其辦理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 、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或者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住院、門診大病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 、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患大病或住院且符合規定的, 可以享受醫療補助金。 4 、生育保險待遇 參加過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等生育保險待遇。 (五)補充保險部分的繳費、管理和使用 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政府的指導和鼓勵下按規定參加補充保險,所繳納的補充保險費全額記入個人帳戶,歸個人所有。個人帳戶實行全市統一管理。 個人帳戶可以用于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也可用于普通門急診費用,還可用于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等。 (六)被征地人員參保的特別規定 本實施方案實施后,被征地人員中的征地勞動力應當按規定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征地勞動力的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一次性繳費。 本實施方案實施后,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可以按照上述征地勞動力的辦法選擇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 本實施方案實施前征地而尚未落實社會保障的原征地勞動力,按上述原則解決其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制定并負責落實。 被使用土地人員社會保障的落實,原則上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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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施小城鎮社會保險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的實施方案。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全面推開以后,應加快形成“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進程中落實社會保障的良性機制。今后凡土地征用或者是農業戶籍轉非農戶籍,都要首先解決離土農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落實他們的社會保障。 (二)修訂本市現行的征地安置辦法。在上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市場化就業機制基本形成的情況下,應確立解決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新的原則,將過去的“誰用地,誰負責安置”,轉變為“落實保障,市場就業”,并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關于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新辦法,取代原有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辦法。 (三)制定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急診辦法。在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出以后,應抓緊制定出臺參保人員普通門急診辦法,作為基本保險的有效補充。目前初步確定了在補充保險中專設用于普通門急診的帳戶、由區縣實行普通門急診統籌、實行新的郊區合作醫療制度等三種辦法,由區縣政府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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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組織實施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盡快啟動小城鎮社會保險。區縣及鄉鎮政府都要建立專門的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尤其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解決征用地過程中離土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二)市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與本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區縣政府要積極細化操作辦法,并及時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局要對各區縣的推進和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經驗,并組織好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宣傳和政策培訓,把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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