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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185號令)和《關于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6年7月1日起,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調整增加傷殘津貼。 (二)調整標準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80元。本次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低于2005年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資金來源 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了工傷保險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且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6年7月1日起,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認定為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并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標準 符合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范圍的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三、調整辦法 此次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6年調整統籌地區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核對表》及《2006年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對表》,交工傷人員或工亡職工所在企業或社區進行核對公示后,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調整。 調整提高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