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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相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本級工傷保險的實際情況,現就市本級部分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不屬于財政撥款支付范圍或者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上述單位及職工其工傷保險政策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桂林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市政辦〔2001〕8號)中的《桂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四、本通知施行前上述單位職工的工傷待遇和處理,仍按照當時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二ОО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