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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辦公廳轉來《寧波市政府關于大齡、困難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請示》(甬政〔2003〕118號,公文處理單第9134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1999年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失業保險是專門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失業保險基金只能用于失業保險金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如需要增加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開支,必須由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為了保持與上位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相一致,同時考慮到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其基本生活已經可以通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保障,2003年9月4日,省人大在新頒布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中取消了“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金”和“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可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兩項規定。 目前,你市政府辦公廳專門下發《關于部分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援助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04〕12號),對上述兩類失業人員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作出了規定。我們認為,在《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待遇和基金開支項目作出重新調整后,地方政府如仍需保留原有的待遇或開支項目,所需資金應由當地政府另行安排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