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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切實做好當前我省農民工穩定就業工作意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3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及參保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全日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對于流動性較大的外來從業人員,用人單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標準,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按照《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為其外來從業人員確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險種,應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或由用人單位與外來從業人員簽訂協議約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險種確定后,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不予變更。 用人單位可為其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補充醫療保險。 二、待遇標準 已參加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從參保繳費次月開始享受住院、普通門診、門診特定項目及門診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基本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的50%確定;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的80%確定。 參保人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勞社醫〔2009〕4號)的規定執行。 參保人按照《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三、有關規定 (一)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醫療保險費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圍、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結算等辦法,統一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參加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本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當統籌基金出現收支不平衡時,通過調整繳費標準、醫療待遇標準的方式解決。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收支節余情況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開始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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