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06〕40號,以下簡稱省《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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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總體目標和任務 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市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這一總體目標,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繼續鞏固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不斷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加快提高統籌層次,加強管理服務,全面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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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鞏固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 各縣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關于“兩個確!钡闹卮鬀Q策,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困難市(縣)補助機制下,不斷鞏固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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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我市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按全省在崗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在一定時期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全省統一繳費基數執行有困難的地區,繳費基數可適當下浮,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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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我市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在適當時機啟動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直至8%。個人賬戶基金按國家制訂的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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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各縣區要全面落實《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處理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建立并不斷強化多方協同機制,勞動保障、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總工會要加強配合,各盡其責,確;攫B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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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積極穩妥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現行計發辦法框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多繳費多受益,并力求合理銜接,平穩過渡。 (一)調整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賬戶儲存額維持不變。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符合《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39號)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計發月數的確定按國務院《決定》執行。對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計發辦法改革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計發辦法改革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平穩過渡。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省《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規定計發數額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五年內比例逐年提高;按省《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辦法規定計發數額的,予以補足。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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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在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統一部署以及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正常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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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的步伐 按照“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快提高統籌層次。力爭2006年底前市轄區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市統一核算管理,區不再作為獨立統籌單位。在統一支付項目、計發辦法、業務和管理信息系統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推進省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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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按照國家扶持、市場運作、企業自愿、政府監管的原則,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要繼續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方案經平等協商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按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基金額度在稅前列支。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加強對受托機構、托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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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加快社會保險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努力實現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推進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事關廣大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制定具體方案,全力以赴貫徹落實。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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