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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第60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無錫市關于實施〈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意見》和《無錫市關于實施〈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意見》的規定,2002年1月1日起市區企業單位將實行企業職工工傷和生育保險,F將繳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凡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
己劃歸濱湖區的原錫山市己參加當地工傷和生育保險的企業及職工,也同期納入市區企業職工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實施范圍。錫山和惠山區城鎮企業及職工的工傷和生育保險暫按原錫山市規定執行,以后逐步過渡到按市區統一政策執行。
二、繳費標準。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統一由單位分別按上月企業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0.6%和0.9%比例繳納。其費用進人成本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個人不繳納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三、申報時間和繳費方式。凡列入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范圍的單位,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從2001年12月1日起,統一與其他社會保險費一并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月申報并按照錫政辦發[2000]79號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由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