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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冀勞[1998]47號文件實施前,按照我省及原煤炭等行業的文件規定,病假超過6個月的長期病休職工,企業和個人均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冀勞[1998]47號等文件下發后,醫療期內的長期病休職工(6個月以上,下同)企業和個人也要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實際操作中,對長期病休人員按冀勞〔1998〕47號文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將長期病休未繳費的時間按中斷繳費處理。近幾年在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對待偏低人員的傾斜政策雖然起到了彌補作用,但這部分人員養老金水平仍然偏低。鑒于此類人員中斷繳費有一定的客觀原因,為了妥善處理長期病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原長期病休人員,不論是在實行個人繳費之前還是在實行個人繳費之后,其6個月以上病休未繳費的時間都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即在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將長期病休未繳費的時間扣除,但按冀勞〔1998〕47號文件計發基礎養老金時,可不按中斷繳費對計發基數(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降低處理。原對病休未繳費的時間已經按中斷繳費降低計發基數辦理的,凡申請更改的可按上述辦法重新計算作一次性處理。同時,重新計算后對本人退休以來歷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享受低收入傾斜政策增加的部分應予以沖銷,不能重復享受。重新計算和沖銷后確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從改辦后的下月起執行,原標準不再補發或追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