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爭議仲裁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和《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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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全省勞動爭議仲裁監督工作;市、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級及其所屬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監督工作;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仲裁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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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監督,應當向本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意見有異議或者對本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勞動爭議仲裁監督申請的,可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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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當事人對下列事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監督: (一)未在法定期間內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處理案件或依法出具仲裁法律文書的; (二)對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有異議的; (三)對仲裁庭組成人員有異議的; (四)對管轄異議被駁回有異議的; (五)對不依法進行先行裁決有異議的; (六)對不依法進行先予執行裁決有異議的; (七)對不依法進行終局裁決有異議的; (八)對其它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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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對不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又不給予書面形式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確有錯誤,應當依法受理,且在依法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十五日內提出監督申請的,應當責令立案受理; (三)仲裁庭組成或其它仲裁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責令另行組成仲裁庭或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 (四)因無故在法定期間內未結案,確系案情復雜確需延長的,應向當事人和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說明理由; (五)對管轄異議被駁回有異議確有法律根據的,應當責令限期移送依法具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六)對不進行先行裁決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先行裁決; (七)對不進行先予執行裁決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先予執行裁決; (八)對其它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有異議依法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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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當事人對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八)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監督處理意見并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第四條第(六)、(七)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監督處理意見并通知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施監督審查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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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當事人對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八)項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監督,應當自收到本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處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當事人對第四條第(六)、(七)項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監督,應當自收到本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處理意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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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于監督處理意見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其監督處理意見及結案或處理的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等仲裁文書副本報送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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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勞動爭議仲裁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仲裁員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處理意見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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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處理意見應予執行;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處理意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核。 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監督處理意見為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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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下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于每個季度屆滿后的十日內,將上季度下列情況報送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當季受理的勞動爭議書面或口頭仲裁申請數量、結案件數及處理方式; 2、當季結案的仲裁裁決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副本。 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后存檔;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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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確認本級或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分別做出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內受理仲裁申請、處理案件及仲裁裁決、決定、裁定確有錯誤,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由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其評選先進資格。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泄露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監督決定拒不執行的,由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取消其評選先進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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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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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仲裁委員會頒布的《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監督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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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有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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