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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縣(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本鋼、北鋼,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規定,結合我市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最高限額調整為4.2萬元,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15.8萬元。 最高支付限額調整后,將對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結算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 溪 市 財 政 局 本 溪 市 衛 生 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