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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原行業統籌單位: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59號)文件規定,本市自2002年1月1日起對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進行調整,具體經辦業務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原行業統籌企業,自2002年9月份起即10月1日報出的收繳月報表應按照京勞社養發[2002]59號文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2002年1至8月補繳差額須填報《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2年1-8月養老保險基金調整費補繳表》(表樣附后),同時依據表中第六欄合計金額數填報9月份《補繳匯總表》(表五-1),連同9月份月報一并上報。 三、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及市中心專管人員應于10月起按京勞社養發[2002]59號文件規定的比例調整數據庫中涉及的企業繳費比例。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