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中省駐安各單位、市直各用人單位: 為了解決因物價上漲引起的民生問題,保障低收入職工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調整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陜勞社發【2007】128號)文件規定,對安康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提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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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漢濱區境內由原來的每月460元調整提高到每月52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5.8元/小時;石泉、漢陰、寧陜、平利、紫陽、嵐皋、鎮坪、旬陽、白河等九縣由原來的每月420元調整提高到每月48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5.4元/小時。調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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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臨時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不論年齡、性別、民族、信仰和所在單位的差異均應享受最低工資標準。我市境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均應該按照此通知執行,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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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工資的組成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即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和補貼等收入,但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范疇: 1、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2、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3、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福利費用、職工教育費用、文體宣傳費用、勞動保護費用、職工住房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范疇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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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省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同時參考了全省不同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做出的,是全市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大事,涉及到全市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為了保證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順利貫徹執行,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必須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是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宣傳最低工資制度和最低工資標準。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深入到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用人單位也應該在單位內部廣泛宣傳最低工資標準,確保宣傳工作取得實效。 二是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3月份,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工會組織對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類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對建筑,餐飲、服務等用工量大、用工形式靈活的行業進行重點檢查,確保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落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充分發揮勞動監察執法職能,加大對各類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對不嚴格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及時督促其改正,并堅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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