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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精神,認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體現。職工休假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制定出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要建立健全本單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崗位設置A、B角制度,處理好工休關系,保證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領導帶頭,自覺貫徹。各地、各部門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從切實落實制度、關心群眾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職工的休假制度。領導要增強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三、嚴格審批,明確責任。各設區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省政府各單位部門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設區市所轄范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安排休假的審批權限,由設區市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報酬的支付審批按工資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補。 四、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切實擔負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除嚴格審批年休假報酬外,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對單位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自整改期限滿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各機關事業單位在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事行政部門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