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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未參保人員:實行個人繳費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
欠費人員:實行個人繳費后一直申報、核定繳費基數,但由于各種原因欠費人員。
中斷繳費人員:實行個人繳費后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后由于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人員。
繳費基數:企業和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準數。目前企業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以本人上月實發工資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目前企業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企業職工按照本人上月實發工資的8%繳費,但如果本人上月實發工資低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繳費,高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繳費。對于繳費基數低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和不能核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可以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
二、 補繳范圍:
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國家、省、市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后未按規定繳費的,均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為其補繳。包括:已參保企業未納入人員、未參保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可從被雇傭的當月起按照規定補繳。
三、補繳方法:
1、欠費人員可按照《國務院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照核定過繳費基數補繳。單位部分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個人部分加收利息。
2、破產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及其他國有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中中斷繳費的,本人自愿選擇,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以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3、新參保企業和已參保企業未納入人員可以從領取營業執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職工當年實際工資為基數(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無法確定當年實際工資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全省企業和個人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提供材料:
補繳費人員需攜帶以下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1、原國有集體企業未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人員中身份為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提供職工個人檔案,身份為臨時工的提供從事臨時工期間的工資發放表(一般為每年的1月、6月、12月)、臨時工招用表等原始資料。
2、新參保企業和已參保企業未納入人員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職工花名表、工資發放表等原始資料。
3、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提供雇主營業執照、雇工被雇傭期間的雇傭合同、領料進貨單、工資發放表等原始資料。
五、補繳截止時間:
補繳政策屬一次性優惠政策,執行時間一律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但對于破產改制企業,由于破產改制未終結而影響補繳的,可以在企業變現資產補繳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后,補繳中斷的養老保險費,不受補繳時間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