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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七條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原省勞動局依據有關勞動法律和規章,曾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做了規定,并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省廳在審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中也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做好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審批辦法 原省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閩勞監〔1995〕1號)第一條規定:“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企業,應填報《福建省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改為:“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企業,應填報《福建省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以下審批范圍,分別報勞動保障部或省勞動保障廳或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明確審批范圍 1、各地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2、省屬國有企業、在榕部屬多經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3、在閩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勞部發〔1994〕503號文)。 三、注意事項 1、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改革后,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履行工時管理職能。 2、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政策性很強,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明確處(科)室、專人管理,應依據法律法規做好審批工作,不得放棄審批或將審批改為備案;不得超出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業、崗位范圍進行審批。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周期要嚴格掌握,批復的計算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要督促企業將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及辦法告知勞動者。加強對企業實行國家工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將此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3、各地應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將審批的情況匯總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