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各街道(鎮)社會保障所,市商業銀行: 為規范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和街道(鎮)社會保障所(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代理處)代理基本醫療保險事務,方便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和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86號,以下簡稱《存檔人員參保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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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登記與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一)社會保險代理處在開展代理基本醫療保險事務之前,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到本轄區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具體登記要求見附件一。 (二)社會保險代理處在取得社會保險登記證后,從區縣社保中心領取《基本醫療保險信息采集軟件》和《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與個人基本信息采集數據項填寫說明》,按照信息采集軟件使用操作指南和信息采集指標解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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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基本信息采集錄入與復核 (一)凡要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委托存檔人員(以下簡稱存檔人員),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發給《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報。 (二)社會保險代理處于每月2日至20日,將存檔人員的個人信息交區縣社保中心復核,對復核通過的,由區縣社保中心導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并打印《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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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齡下崗職工和社區彈性就業人員參保身份認定 (一)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大齡下崗職工和社區彈性就業人員,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由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街道(鎮)社會保障所向區縣社保中心提供《享受社會保險補助人員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表樣附后),存檔備查。 (二)區縣社保中心根據《花名冊》,與存檔人員簽字確認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和信息采集軟件中的“繳費人員類別”指標中的具體指標項進行核對,以確保無誤。 (三)凡被認定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存檔人員,其在選擇“繳費周期”指標時,必須選擇“按月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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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 (一)當存檔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確認后,區縣社保中心和社會保險代理處應與其簽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樣式附后)。 (二)凡選擇“委托社會保險代理處代繳”方式的,存檔人員應按照本人選定的“繳費周期”,即,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由本人或其親屬按規定的時間,直接到社會保險代理處以現金形式足額繳費;凡選擇“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方式的,由市商業銀行為存檔人員免費發放《京卡》(即“銀聯卡”),存檔人員應存入相應現金,以保證市商業銀行按照本人選定的“繳費周期”足額代扣代繳。 (三)存檔人員可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間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個人實際繳費起始日期從個人基本信息導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庫的次月起計算,一個繳費年度為12個月。 (四)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按照上上年度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4月份至12月份則按照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五)無論存檔人員選擇何種“繳費周期”,在確定其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具體數額時,均以當期核定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具體繳費標準由市社保中心確定。 (六)在存檔人員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其個人實際繳費年度的起止時間是固定的,一個繳費年度內,“繳費周期”和“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費方式”不進行調整。當個人實際繳費年度即將結束時,在截止月內的2日至20日期間,存檔人員可向社會保險代理處申請調整“繳費周期”和“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費方式”,從下一個個人實際繳費年度的起始月,區縣社保中心將按照調整后的信息進行費用征繳。 (七)凡調整“繳費周期”和“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費方式”的存檔人員,需與社會保險代理處簽定《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補充協議書》(樣式附后),同時,社會保險代理處將“繳費周期”和“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費方式”變更情況填入《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在調整之月的25日以前,報區縣社保中心進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八)每月1日,區縣社保中心將存檔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具體數額,以《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明細表》和《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申報繳納明細和匯總表》)形式提供給社會保險代理處和市商業銀行。 (九)社會保險代理處和市商業銀行需足額收繳或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凡不足額的,一律不予收繳或代扣代繳。 (十)每月12日,市商業銀行將代扣代繳的基金劃入區縣社保中心;每月13日,社會保險代理處將實際收繳的基金按約定的收款方式上繳區縣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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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撥付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處理 每月1日,區縣社保中心以《申請撥付社會保險補助費明細表》和《申請撥付社會保險補助費匯總表》形式向社會保險代理處收取社會保險補助費。每月13日,社會保險代理處將社會保險補助費上繳區縣社保中心。 為簡化與簡便社會保險補助費收款手續,市社保中心將商有關部門適時對其收款方式和時間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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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檔人員間斷繳費的處理 (一)每月2日至11日為個人自行繳納或市商業銀行代扣基金的時間,存檔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繳費周期和繳費方式在此期間保證足額繳費。 (二)對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未能足額繳費或未能足額代扣代繳的存檔人員,區縣社保中心從欠費之月的次月1日起,暫時停止其醫療保險待遇。 (三)存檔人員在間斷繳費三個月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的,需按照本人選擇的“繳費周期”一次性足額補繳。 (四)凡連續三個月,存檔人員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未按月連續足額繳費的,區縣社保中心將在第四個月中斷其參保繳費資格,原簽定的《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自行終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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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檔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處理 (一)鑒于采集存檔人員個人基本信息需要一定時間,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凡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含本日)期間要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存檔人員,均可以從足額繳費起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存檔人員正式繳費的起始時間為個人基本信息被核準導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之月的次月1日, 應本人的要求,區縣社保中心也可從其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月的1日起開始繳費或補繳。 (三)因某種原因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工作)關系的存檔人員,從辦理減員手續之月的次月1日起算,60天(含本日)內新(恢復)參保并繳費的,社會保險代理處和區縣社保中心在核準其提供的有關證明后,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其從足額繳費之月起,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超過60天的,按初次參保繳費處理。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領完最后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原失業人員,從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之日起算,60天(含本日)內進行就業登記并辦理個人存檔和新(恢復)參保手續的,經社會保險代理處和區縣社保中心核準存檔人員提供的有關就業登記表冊后,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其從足額繳費之月起,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超過60天的,按初次參保繳費處理。 (五)凡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含本月)期間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并一次性繳納12個月費用的存檔人員,從2002年3月起,截止到2003年1月期間,預繳的大病醫療統籌費的期限視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從2002年3月至預繳費用的截止之月期間,免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并直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因欠費被中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存檔人員,其要求繼續參保的,社會保險代理處在為其辦理恢復參保手續時,應與存檔人員重新簽定《個人委托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并按初次參保繳費處理。 (七)原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并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期間一次性繳費的存檔人員,因在外埠工作或居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到本人,在2002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要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按初次參保繳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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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存檔人員預繳大病醫療統籌費的處理 凡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含本月)期間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并一次性繳納12個月費用的存檔人員,當其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社會保險代理處應向區縣社保中心報送《個體工商戶及雇工、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大病統籌費和支付報銷大病醫療費臺帳》(以下簡稱《大病臺帳》,存檔備查),經核準后,區縣社保中心按照規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將預繳大病醫療統籌費的期限轉換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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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存檔人員參保增員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代理處應在每月2日至25日期間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增員手續: 1、從其他參加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轉往社會保險代理處的人員; 2、進行就業登記的原失業人員; 3、將人事檔案等關系直接轉往社會保險代理處且從事個體、自由職業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 4、領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本市城鎮人員; 5、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傭的辦理合法就業手續的各類人員; 6、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存檔人員。 上述款項中包含已參保和未參保的人員,屬于以前未參保的存檔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新參保手續。 (二)社會保險代理處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各類人員,要嚴格審核人事檔案和相關材料,在確認后,向區縣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冊證明: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增加表》; 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工作關系的證明書; 4、《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或復印件); 5、《北京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停發通知單》(原件或復印件); 6、《享受社會保險補助人員花名冊》; 7、軍隊后勤財政部門為復員、退伍、轉業軍人開具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個人帳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 8、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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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檔人員參保減員的處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京勞社保發【2001】27號)第十三條規定的減員原因之一的,在存檔人員或其親屬提出中斷或注銷參保繳費要求后,社會保險代理處應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間,持下列表冊證明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減員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減少表》; 3、死亡證明(復印件);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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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存檔人員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款處理 (一)凡選擇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繳費的存檔人員,在足額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辦理減員手續時,如提出退款要求,其應填寫《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款申請表》(表樣附后),據此,社會保險代理處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款情況表》,并報區縣社保中心。 (二)經區縣社保中心核準,對符合退款條件的,于存檔人員辦理減員手續之月的次月將應退還的費用情況以《申報繳納明細與匯總表》形式予以反映。 (三)社會保險代理處收到退款信息后,從當月已收繳轉入本單位銀行帳戶中或暫存的現金中,以現金形式退給存檔人員或其親屬;市商業銀行收到退款信息后,則從當月代扣代繳到位的基金中將應退款金額直接轉入存檔人員的《京卡》中,退款資金應在每月11日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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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存檔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處理 (一)原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并足額繳費的存檔人員,在2002年2月28日(含本日)以前住院治療(含三個特殊病種的門診治療,下同),當其出院或階段治療結束時,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支付報銷。 (二)原參加大病醫療統籌且從2002年3月起足額繳費或辦理大病醫療統籌繳費期限轉換為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存檔人員,如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其從2002年3月(含本月)以后再次住院或連續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審核支付。 (三)原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并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的存檔人員,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報銷要求和結算周期進行審核支付。 (四)從2002年3月起新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存檔人員,其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結算周期進行審核支付。 (五)存檔人員在連續三個月之內足額繳納了其間應繳與欠繳的全部費用后,存檔人員在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支付報銷,即,被暫時中斷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存檔人員或其親屬將所有醫療費用單據和相關材料報社會保險代理處,由其報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區縣社保中心依據其提供的審核結算憑證,將應支付報銷的醫療費用通過銀行劃入社會保險代理處,社會保險代理處在收到款項后,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存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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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存檔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處理 (一)當存檔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代理處按照有關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先為其辦理基本養老退休手續,然后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手續,在此之后,持下列表冊證明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基本醫療退休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 3、《退休審批表》; 4、其他有關材料。 如存檔人員為農轉工身份,其還應出示證明農轉工身份的書面材料。 (二)區縣社保中心對社會保險代理處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條件,即可辦理基本醫療退休手續。 (三)自存檔人員辦理基本醫療退休手續之月的次月起,以前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新建并按月分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建立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重新恢復使用并按月分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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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的處理 (一)社會保險代理處對本街道(鎮)轄區管理的下列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社會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1、在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服務中心存檔期間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人員; 2、在街道(鎮)社會保障所管理期間的失業人員正式轉為退休身份的人員。 (二)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直接管理的下列人員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1、按照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稅務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8】550號)規定,由城鎮臨時工轉為退休身份并領取醫療補助費的人員; 2、退養人員。 (三)社會保險代理處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二類社會退休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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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繳費的處理 (一)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和《存檔人員參保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本人應按月連續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 ,每月3元。 (二)社會退休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方式由本人自行選擇,具體繳費方式有以下三種: 1、從每月分配的基本醫療個人帳戶中扣繳; 2、個人自繳; 3、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直接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代扣。 凡屬于易地安置的社會退休人員,一律采取從每月分配的個人帳戶中直接扣繳的方式。 (三)社會保險代理處在為社會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手續時,應與社會退休人員簽定《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樣式附后)。 (四)每月2日至11日,社會保險代理處和市商業銀行按照區縣社保中心提供的《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明細表》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匯總表》進行收繳或扣繳。 (五)凡選擇由基本醫療個人帳戶中扣繳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方式的社會退休人員,其在市商業銀行支取個人帳戶金時,不得全部提現,個人帳戶余額至少留存6元整,以保證其按月足額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選擇另外兩種繳費方式的社會退休人員,應在每月2日至11日期間,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親屬直接到社會保險代理處繳納,或者委托社會保險代理處從直接代發的基本養老金中代扣代繳。 (六)每月12日,市商業銀行將扣繳到位的資金足額劃入區縣社保中心。每月13日,社會保險代理處將實際收繳到位的資金按約定的收款方式足額上繳區縣社保中心。 (七)社會退休人員如需調整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的繳費方式,須向社會保險代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區縣社保中心在核準社會保險代理處填報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變更登記表》后予以變更。 (八)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直接管理的社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分配工作,由區縣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方法進行個人帳戶分配。 市商業銀行按照市社保中心提供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應分配金額等信息,通過宣傳品或其他方式向退休人員進行解釋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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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社會退休人員的增員處理 (一)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繳費年限達到規定條件的存檔人員,在社會保險代理處為其辦理基本醫療在職轉退休手續后,正式轉為基本醫療退休人員。 (二)凡判刑期滿或解除勞教后且符合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退休條件的人員回戶口所在地后,社會保險代理處在為其正式辦理基本養老退休手續后,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三)社會退休人員戶口遷移后,由戶口遷入地的社會保險代理處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對符合本條第(一)至第(三)項條件的社會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代理處應與其簽定或重新簽定《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繳納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協議書》。 辦理社會退休人員增員或辦理基本醫療退休的手續,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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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社會退休人員的減員處理在社會保險代理處管理期間,社會退休人員因死亡、戶口遷移等原因需作減員處理時,社會保險代理處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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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處理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管理的失業人員和接收的判刑期滿或解除勞教且符合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退休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代理處在為其正式辦理基本養老退休手續后,參照第十三條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醫療退休手續,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新建立或恢復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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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社會退休人員補繳費用的處理 (一)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管理的存檔人員、失業人員和接收的判刑期滿或解除勞教人員,符合基本醫療退休條件,但需補繳的,社會保險代理處在足額收繳了上述人員繳納的補繳費用后,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及相應資金,到區縣社保中心為其辦理補繳手續。 (二)經區縣社保中心核準并足額收到應補繳的費用后,正式辦理基本醫療退休手續。 (三)由社會保險代理處管理的存檔人員、失業人員和接收的判刑期滿或解除勞教人員,如放棄補繳權利,或者因籌措費用有困難不能一次性足額補繳到位時,區縣社保中心只為其辦理一般減員手續。 (四)當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籌措到補繳費用后,社會保險代理處按照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負責為其辦理補繳和基本醫療退休手續。 (五)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間,以存檔人員身份辦理社會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退休人員,因某種原因造成參加大病醫療統籌間斷,如本人要求補繳間斷期間的大病醫療統籌費,直接管理社會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代理處應按照《關于下發〈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 〉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號)和《關于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通知》(京社保發【1999】1號)規定為其辦理補繳手續,補繳期間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由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支付報銷。 (六)社會保險代理處在為社會退休人員辦理補繳大病醫療統籌費時,需持《大病醫療統籌醫療保險卡》、《大病臺帳》和應補繳的費用(以現金或支票形式)及醫療單據處方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區縣社保中心核準后,一并予以辦理,《大病臺帳》等相關材料單據由區縣社保中心存檔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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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有關收繳或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的具體帳務處理方法,由市社保中心制定。具體帳務處理方法以正式文件另行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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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按本辦法要求,社會保險代理處與存檔人員和社會退休人員簽訂的專項內容協議書,由區縣社保中心根據市社保中心統一設計的樣式自行印制。 其他代理基本醫療保險具體事務所需的表格和印章由市社保中心統一設計并印制與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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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辦法由市社保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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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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