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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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6]8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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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全市轄區內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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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區)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堅持“低水平、保住院、保當期”,“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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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登記、基金籌資、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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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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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民工按以下三種形式選擇參保: (一)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照市、縣(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三)流動性較大和相對比較集中使用農民工的行業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其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以下條款只適用于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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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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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個人不繳費。繳費標準為,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費率為2%。2007年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以后每年度的繳費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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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繳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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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季、年度繳納,也可以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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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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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到所在地的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實行實名制。農民工參保人數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并負責將停保人員的醫保證、卡收回,交醫保經辦機構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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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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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門診費用個人自負。農民工的住院醫療保險只保當期,即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至繳費期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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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審批程序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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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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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農民工因病住院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可按寶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申請社會醫療救助。在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 ㈠起付線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㈡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㈢10001元以上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的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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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工,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待遇后的剩余醫療費用,可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支付憑證、票據復印件等,繼續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費用報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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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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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位所在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服務機構定點管理、首診住院和轉院登記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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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因病情需要轉院的,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轉院登記手續的,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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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治療的,由市本級定點的三級醫院出具轉外手續,并經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的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并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費用,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未辦理轉外登記審批手續到外地醫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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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急診、搶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用人單位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順延)內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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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農民工外出期間發生急癥,在本市境內鄉鎮以上醫院住院治療,憑就醫證卡、病歷記錄、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有效票據等資料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支付;在本市境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和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參照寶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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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實行據實結算辦法,參保農民工就醫時所發生的符合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記明細帳,其中按照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以現金方式支付;應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次月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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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于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院病人的有關情況上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核準后,于次月20日前將核準的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的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其余10%留作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保證金。醫療服務協議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寶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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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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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及獎懲參照寶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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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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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的,其務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未按時足額繳費或未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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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發生的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政府統一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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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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