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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09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此次調整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的人員傾斜,以工傷發生時間的不同確定相應增加金額: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80元 傷殘二級:170元 傷殘三級:160元 傷殘四級:150元 傷殘五級:140元 傷殘六級:12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80元(孤寡老人為100元) 其他親屬: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80元)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70元 傷殘二級:160元 傷殘三級:150元 傷殘四級:140元 傷殘五級:130元 傷殘六級:115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75元(孤寡老人為95元) 其他親屬:5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75元)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0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