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使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后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
一、參保范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務類用人企業、實行企業化合理的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聘)用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農民工),用人單位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勞動關系。 農民工轉移到我市就業后,應依法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執行我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同類型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
二、參保辦法 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鄭政文(1999)13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臨時性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辦[2001]9號)有關規定,已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招:(聘)用的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新建用人單位或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由其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手續,到市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在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由其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手續,到所屬的縣(市)、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
三、參保時間 (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從簽定勞動合同當月起,依法為其辦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手續。 (二)農民工尚未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完善勞動用工手續,并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月起依法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和補繳手續。 |
四、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我市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屬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單位全部應參保人員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其中申報的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為繳費基數進行征繳;申報的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為繳費基數進行征繳;申報的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在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至300%之間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用人單位申報的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為繳費基數進行征繳;用人單位未申報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為繳費基數進行征繳。 |
五、繳費比例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用的農民工,按照政府規定的當地國有企業和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隨今后國有企業和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 城鎮個體工商戶招(聘)用的農民工,按照政府規定的個體工商戶雇主和雇員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隨今后個體工商戶雇主和雇員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
六、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記錄其繳費基本情況、記帳利率、帳戶儲存金額和計發養老待遇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要從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出發,依法按照社會養老侏險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農民工的基本信息和實際工資收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企業工會、職代會和參保人員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和繳費情況實施監督,監督本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的申報工作真實、準確、有效,督促本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二)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申報的有關資料,依法為每個參保繳費的農民工從參保繳費當月起建立個人參保繳費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作為審核是否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依據,一經確定,不得申請變更),完善繳費臺帳,按照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及時記帳計息,并負責對其繳費臺帳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進行管理。 (三)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如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回鄉等原因中斷社會養老保險費繳費義務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所屬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保手續。停保后,若本人愿意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進行管理。 (四)農民工停保后重新實現轉移就業的,從重新實現轉移就業之月起, 由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接續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實現就業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再進行補繳,停保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如因工作調動或轉移外地就業的,由原用人單位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人的勞動關系調轉手續,依照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手續。 1.在鄭州市市、 區兩級統籌區域之間各類用人企業實現就業調動的,按照我市現行的市、區之間轉移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2.在本省范圍內跨市、縣實現就業調動的,需轉移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基金轉移為農民工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 3.跨省實現就業調動的,按照國家、省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手續。 4.農民工調轉繳費年度內個人帳戶儲存額,調出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只轉本金不轉利息,由調入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末一并計息。 (六)農民工因辭職、解除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回鄉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請不愿繼續保留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時,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七)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因各種原因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死亡的,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可以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八)農民工參保繳費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
七、養老待遇 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完善內部手續后,可以延長繳費時間,延緩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繼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
八、加強領導,嚴格執法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對做好這項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要把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擺在戰略位置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政府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要發揮好各自的工作優勢,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共同維護好農民工參保繳費的合法權益。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積極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要加強稽查稽核工作,定期核查參保瞞報職工人數和少報工資基數的現象。對繳費單位有違反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和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理。 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繳費臺帳和個人帳戶,為農民工參保繳費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促進我市社會保險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用人單位要把農民工的參保繳費工作作為本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的山項重要內容,完善制度,嚴格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從最基層做起,搞好農民工參保繳費的基礎管理工作,把農民工參保繳費工作落到實處,維護好農民工轉移就業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各縣(市)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逐步將轉移就業后的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以上意見請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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