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下崗職工“進中心”向“進市場”轉變,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為國有企業改革攻堅創造必要條件,現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0]3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0]80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新老有別、平穩過渡,合理補償、置換身份,完善保障、創新機制”的政策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就國有企業破產、關閉、撤銷后職工分流安置事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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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職工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一)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職工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除按國家規定符合條件可以提前退休的職工和因工致殘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外,對原屬固定職工的,終止其勞動關系并原則上通過支付安置費的辦法,鼓勵其自謀職業。對屬合同制職工的,自行終止其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后辦理退工。原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的確認范圍,按我市勞動行政部門有關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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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規定規范提取職工安置費。 (二)根據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的在冊職工總數,按本市(市區,下同)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從破產、關閉、撤銷企業的企業財產或凈資產通過依法處置所得中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提取職工安置費。職工安置費記入專門帳戶、專款專用,在職工分流安置結束后,按實際支出數進行財務處理。 (三)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財產或凈資產依法處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以提取職工安置費的,可由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行業內的國有存量資產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收入中予以解決,仍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彌補。 (四)破產、關閉、撤銷企業因安置職工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但一時難以成交變現的,經批準,可由政府指定的機構給予“托盤”,以及時解決分流安置職工所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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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職工提前退休。 (五)對列入優化資本結構破產計劃內的破產企業申按國家規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根據其人數可按規定提取的安置費一次性全部解繳社保經辦機構后,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職工提前退休后,依法享受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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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安置因工致殘人員。 (六)對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辦理因工致殘退休手續,依法享受規定的待遇。 (七)對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傷殘等級為5-6級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根據其人數可按規定提取的安置費劃撥給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機構和資產控股公司,下同),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管理,按規定逐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并代為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費。因工致殘5-6級人員要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按其人數向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繳清有關醫療保險費用,人均繳費標準為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倍。 (八)對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傷殘等級為7-10級的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在按規定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后,按本意見第五或第六條規定實施分流安置。 (九)繳納因工致殘5-6級人員醫療保險費和支付因工致殘7-10級人員傷殘補助金所需費用,可另從提取的職工安置費總額中列支。其中破產企業支付因工傷殘7-10級人員傷殘補助金所需費用,可列入破產財產清償第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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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渠道分流安置原固定職工。 對其他原屬固定職工的對象,通過多種渠道積極予以分流安置: (十)建立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和崗位托底機制。勞動部門根據市場崗位需求確定培訓專業和工種,向社會辦學和培訓機構公開招標。下崗、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和工種,在規定年限內可憑《就業登記證》參加每年一次的免費培訓,提高再就業技能。市(區)衛生、市政、公安、房產、市容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在招工時,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聘本市下崗、失業人員。通過給保潔、保綠、保安、保養等公益崗位安置下崗職工的適當補貼,實現“不挑不揀,及時上崗”。 (十一)帶資安置。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廣開就業門路,通過帶資安置辦法,鼓勵行業內優勢企業和社會上其他用人單位整體或部分吸納安置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職工。對安置單位可按人均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以資產抵付或以現金支付安置費。按這種方式支付安置費,安置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勞動合同剩余期限,原勞動合同剩余期限短于5午的按不短于5年簽訂。也可將職工安置費按規定標準以資產抵付或以現金支付給安置單位后,再由安置單位按職工工齡長短折算(參照本意見有關自謀職業領取安置費標準折算)成職工個人股份。按這種方式支付安置費的,安置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 (十二)離崗退養。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且到達退休年齡時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可實行離崗退養。離崗退養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離崗退養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前的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應向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繳清。其生活費按每月220元的標準逐月或一次性發放至其退休為止。繳納離崗退養人員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支付其生活費所需費用,從提取的職工安置費中按實列支。離崗退養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三)鼓勵自主創業。凡職工申辦獨資企業或自行組合起來興辦合伙企業且購買原企業資產開展生產自救的,可根據其人數將按規定提取的安置費抵沖購買原企業資產的價金,所購資產量化為職工個人股份。 (十四)鼓勵自謀職業。對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職工,鼓勵其自謀職業。對其中連續工齡25年以上(含25年)的自謀職業人員按相當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發給安置費對其中連續工齡25年以下、20年以下、15年以下的自謀職業人員分別按相當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90%、80%、70%發給安置費。自謀職業人員領取安置費后,不再領取終止勞 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也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可到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自謀職業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并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自謀職業人員凡自愿從領取的安置費中按相當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倍的標準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的,退休后還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期內的職工和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自謀職業,除按規定支付安置費外,另按本意見第六條(十八)款和(十九)款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 (十五)“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2年以內(含12年)的男職工和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年以內的女職工,自謀職業確有困難的,只要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均可實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簡稱“協保”)。“協!眳f議期限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協保”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到達退休年齡前的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應一次性繳清其生活費按每月150元的標準逐月或一次性發放至其退休為止。繳納“協保”人員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支付其生活費所需費用,從提取的職工安置費中按實列支!皡f!比藛T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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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勞動合同制職工走向市場就業。 (十六)對其他屬合同制職工的對象,自行終止其勞動合同,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計發生活補助費的基數低于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十七)城鎮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領取生活補助費后,可到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接受再就業服務。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領取生活補助費后,還可按規定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回鄉補助費。 (十八)合同制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經本人申請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妥善處理。其中被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另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并按其在剩余醫療期內應享受的病假工資總額給予一次性補貼。 (十九)合同制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被終止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外,另按產假期執行本人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低于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懷孕期、哺乳期內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80%發給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給予女職工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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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規定提取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并切實做好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從破產、關閉、撤銷企業的企業財產或凈資產依法處置所得中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提取已退休人員基本醫療費。具體標準為:根據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實有已退休職工人數,以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費率計提10年(人均提取標準相當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倍),以現金一次性全部解繳社保經辦機構。 (二十一)在我市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工作未到位前,破產、關閉、撤銷企業的退休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核撥。退休人員依法享受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允許其他企業接收并負責管理破產、關閉、撤銷企業的退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給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劃轉手續, (二十二)破產、關閉、撤銷企業離休人員醫療費納入醫療統籌管理,醫療待遇不變,所需統籌醫療費用由行業主管部門從本行業內國有存量資產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收入中每年按規定向節統籌醫療結算中心繳納。 (二十三)病退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企業承擔部分養老金的,在企業破產、關閉、撤銷后,原由企業承擔的養老金部分由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行業內的國有存量資產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收入中以現金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繳清,改由社保經辦機構全額支付病退職工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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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妥善解決“六種保養人員”等非在冊人員基本生活待遇問題。 (二十四)對五十年代退職人員、六十年代精減人員等六種保養人員以及1995年前的在職死亡職工供養遺屬等非在冊人員,分別按上年度享受定補、保養費或撫恤金標準,在破產企業第一順序的財產清償中,或在關閉、撤銷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安置費總額中提取10年的費用。對其中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可按市政府錫政發[1998]111號文件有關規定將提取的經費轉入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負責對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的管理和定期補助費的發放。對其他享受保養的對象以及1995年前的在職死亡職工遺屬,應將提取的經費轉入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逐月發放保養費和遺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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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及時支付和償還職工被拖欠的工資、醫療費和集資款等債務。 (二十五)企業破產、關閉、撤銷時,以前年度應繳末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予補繳,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職工集資款等應以貨幣形式及時支付或償還。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資產變現、土地出讓等途徑解決,也可與職工本人協商一致后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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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十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內破產、關閉、撤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領導,推動所屬行業再就業服務中心逐步轉變職能,在我市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工作未到位前,暫時承擔對本行業內破產、關閉、撤銷企業的離休退休人員、離崗退養人員、“協保”人員、工傷5-6級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十七)企業破產、關閉、撤銷前經批準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尚未分流安置的下崗職工,可按本意見有關規定分流安置。 (二十八)本意見從頒發之日起施行。各市(縣)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市區范圍內的區、局以上集體企業實施破產或關閉、撤銷的,其職工分流安置等事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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