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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用人單位: 為積極推進我市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告》([2004]2號)精神,現就我市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具體處理意見: 一、關于農村戶口從業人員參保問題。各有關用人單位都必須按規定與本單位農村戶口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組織他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辦理接續或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凡未重新就業返鄉務農的,憑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的有關證明和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關于重復養老保險關系的問題。對于因勞動關系尚未理順而出現重復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保留其中繳費年限較長的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終止另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將該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如重復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中,有一個個人帳戶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繳納的,則可全部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該個人帳戶。 三、關于養老保險補繳問題。2004年12月30日以前,從業人員因故沒有參保繳費的,可以按照補繳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連本帶息補繳,補繳利息按補繳時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計算。補繳時間可追溯到1996年1月止。 四、關于個體投保者在退休前死亡個人帳戶處理問題。對于個體投保者(含續保對象在續保期間),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繳納的,如在退休前死亡,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全部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