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3〕18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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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關心保障廣大因工作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權益的具體體現。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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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1.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第一類行業0 5% 、第二類行業1 0% 、第三類行業2 0%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將根據統籌情況、基金運行情況每三年進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征收費率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按費率檔次實行浮動。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兩年浮動一次。 3.每年從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預留10%作為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年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財政部門核準后使用。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財政墊付,再由儲備金逐年償還。 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1)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以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工傷康復及相關費用;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3)工傷認定調查費; (4)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5.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1)住院伙食補助費; (2)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5)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易地安置的一次性安家補助費及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 (8)五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 (9)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的職工其他工傷待遇。 6.工傷認定調查費按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的4%提取,用于事故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鑒定、送達等項目開支。 7.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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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工傷認定 1.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本級(或本轄區)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 沒有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所載住所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重大工傷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工傷認定可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指定縣(市)區相關部門受理。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30天。申請人超過1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3.認為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針對具體情況提出補正材料的時限。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應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場或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舉證。通知中應載明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的期限。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時限不予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如遇以下情形,應視為認定時效中止: (1)需要有關部門出具證據,而有關部門一時難以提供的; (2)因法律、法規、規章等問題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中止工傷認定,應向工傷認定當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如中止工傷認定的因素消除,應當恢復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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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含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按規定經社保機構核準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確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后發生工傷的符合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前發生的工傷以及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3.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其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提出的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其鑒定結論高于原等級的,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鑒定結論低于或者與原結論相同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或退休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離崗或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該職工的工傷待遇。 5.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親屬應在7日內到經辦機構備案,傷情穩定后應轉到工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治療。不具備轉院條件的,應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有關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6.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出境地工傷保險的,應當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凡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7.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上述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規定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協議規定追究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 8.工傷職工就診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住院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在國家及我省尚未公布相關標準以前,有關標準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未經批準的超范圍實施的檢查診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 00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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