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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 為統一規范處理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具體問題,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基本原則,本著簡化手續方便參保人員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轉業退伍復員軍人、初次就業和從未參保單位調入新單位的職工,應從錄用(調入)之月按規定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交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以本人到新單位工作的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若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涉及轉業、退伍軍人有關醫療保險的其它問題,按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批準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1999]100號)和省勞動廳《關于轉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部[2000]后財字第184號文件軍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轉移辦法的通知》(豫勞[2000]10號)的規定辦理。 二、已參保職工變換工作單位,其原工作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應足額補繳;如本人自愿先行補交,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本人實際繳費金額向原單位開具正式收據;對超過180天的,如本人同意經書面申請可按中斷處理。 三、跨統籌地區調入人員,其醫療保險關系隨工作關系按規定轉入焦作市直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后,其在原調出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的年限,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轉入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帳戶。跨統籌地區調入人員,如不及時按規定將其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以后重新參加醫療保險時,按中斷處理。 四、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進行就業登記或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為避免職工選擇性繳費,凡中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者,重新繳費180天后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時間不計入繳費時間。 六、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3]27號)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l 0年,實際繳費年限指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累計年限。 七、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起止時間,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本人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有關檔案資料中記載清楚,并加蓋印章。職工的累計繳費年限按2000年8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連續工齡加上以后的累計實際繳費時間確定。 八、職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時凡達不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的,按退休前最后一次繳費基數一次性足額補交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九、符合《焦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焦政[2000]24號)第37條規定的易地安置、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退職人員,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鄉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就醫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我市職工住院醫療有關規定結算醫療費用時,可以使用個人賬戶上的資金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過去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如上級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