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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2009年以來中央和省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市區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費用負擔,結合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市區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如下。 一、調整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原定“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對符合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特殊病門診醫療費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現將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最高限額提高到上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準(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限額以下部分按如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 (二)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以上至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負1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2.5%,個人自負7.5%。 (三)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自負5%。 (四)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2%,個人自負8%;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6%,個人自負4%。超過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在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住院(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至15萬元以下部分,在職人員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職人員大病救助金支付90%。 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統籌繳費標準暫不調整。 調整后的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 (一)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原定“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對符合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特殊病門診醫療費最高限額分別為8萬元和10萬元”,現將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為市區年滿18周歲的非農戶籍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最高限額提高到18萬元(據市統計局數據,2009年上半年市區居民可支配收入14955元,全年可支配收入約3萬元,城鎮居民醫保最高限額按當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計)。調整后的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提高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比例。原定“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含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對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為50%,如把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計算在內,其實際報銷比例為40%左右”,現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含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對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調整至60%。調整后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比例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三)提高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原定“市區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和戶籍關系從異地遷入市區未滿5年的參保居民,個人繳費350元,財政補助100元;市區未成年人(含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個人每年繳納60元,財政每人每年補助70元”。上述參保人員財政補助未達到上級要求的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現將參加市區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的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和戶籍關系從異地遷入市區未滿5年的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每年繳納330元,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20元;市區未成年人(含大學生)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個人每年繳納50元,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20元。調整后的市區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從2010年1月5日起執行。調整后的市區未成年人(含大學生)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