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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實施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工程方案〉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4]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增參保以及養老保險關系接續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從業人員,要求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從1996年1月起進行補繳,補繳后仍不足15年的,由本人提出推遲退休的申請(推遲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可繼續繳費以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 二、已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個人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從2005年4月起,按照22%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其中實行財政協保的"4050"人員和企業改制時單位統一預繳的人員繳費比例仍為28%,繳費基數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三、凡新增參保人員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標準按補繳當年繳費規定連本帶息計算。凡以個人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前有中斷繳費時間的,中斷繳費時間的補繳按中斷時間的繳費標準連本帶息補繳。補繳或接續在2005年進行的,不加收滯納金。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