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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點醫院、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參保患者醫療費結算報銷工作的管理,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和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青勞社[2002]152號文件精神,現對參保患者住院醫療費結算報銷的有關規定進行重申并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患者因急診觀察住院(不包括門診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出觀后,不足起付線的由個人自負。超過起付線以上的費用,由參保患者持醫院提供的急診病歷、各項費用明細清單、雙處方、各項檢查化驗的報告單、出觀記錄、有效發票和本人的醫療保險手冊及社保卡到市醫保中心報銷。 二、繳費滿半年不滿三年的個體參保患者,以及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參保患者住院,各定點醫院必須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嚴格執行醫療保險“三個目錄”標準。出院時,其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醫院出具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供日后到市醫保中心報銷。 三、參保患者急診直接轉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包括120搶救相關費用),與本次住院費用由醫院按規定合并結算。各定點醫院應在相關窗口顯要處予以告知,結算時予以提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不報。否則,該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報銷,由責任方負擔。 四、參保職工住院后,醫院應首先對其身份進行確認,并嚴格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參保患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均應由定點醫院按規定在醫院結算。凡無特殊原因造成參保患者住院醫療費沒在醫院結算的,市醫保中心不予報銷。醫院必須按醫保規定重新結算。 五、定點醫院因設備、技術有限或設備暫時故障、或暫無藥品等原因,同意參保患者到外院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的費用,須與在本院本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合并結算。否則,該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報銷。 六、參保患者在同所醫院同病種十五天之內非急診2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醫院應與該病人上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合并結算。凡醫院讓病人到市醫保中心報銷的,市醫保中心將該費用按分解住院處罰。 七、參保職工因外傷住院治療,醫院應在三日內(節假日順延)派人持急診病歷、外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醫保中心審批。審批通過的,醫院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結算,審批未通過或三日內未到市醫保中心審批的,住院醫療費自負。對一時無法確定能否納入統籌金支付者,醫院應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出院時,提供相應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以備以后報銷。 八、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