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發布時間晚于往年,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各項社會保險規定,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關于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相關待遇水平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保發〔2010〕89號)文件精神和市統計局發布的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新社平),現就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基數差額和補發相關待遇差額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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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繳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工作的辦理時間為2010年10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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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社會保險費基數差額的補繳 (一)補繳的范圍及標準 1、在正常繳費單位參保,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低于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高于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人員。 (1)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養老保險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失業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工傷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農村勞動力2422元(含社區專職)的,應按1615元、2422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生育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差; (2)個人上年月均工資高于11178元的參保繳費人員,應按12111元標準對各項社會保險補差。 2、在職介、人才機構個人委托存檔,按照社平工資、社平工資70%、社平工資60%、社平工資40%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養老、失業原按1490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養老、失業原按2236元繳費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差; 養老、失業原按3726元繳費的,應按4037元標準補差; 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資40%、社平工資70%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市級社會保險補助政策人員。 養老、失業原按1490 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差。 (二)補繳原則 1、2010年4至6月期間未發生調轉的人員,其繳費基數補差數據經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經(代)辦機構對其所在單位進行托收。 2、2010年4至6月期間發生調轉人員,其調轉前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單位(社保關系不用轉回原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后,由原參保單位進行繳費基數補差操作。調轉后應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經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在現單位下統一進行繳費基數補差操作。 3、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涉及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補差操作需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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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差額的補發 (一)養老保險 1、2010年1至7月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含繳費基數補差人員),參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調整的方式處理。 2、對于2010年4月之后參保單位已經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繳費基數補差業務由參保職工退休前所在參保單位進行統一補差,補差后由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并補發差額部分。 3、對于2010年4月之后已經轉入社會化管理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采取自愿原則,本人回原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后,由所在參保單位進行繳費基數補差操作,繳費基數補差后由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并補發差額部分。 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職介、人才機構個人委托存檔繳費及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新增退休人員,采取自愿補繳的原則,如按新的社平工資標準補繳差額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并補發差額部分。 5、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報繳費基數補差額部分,將在2010年12月16日為其按新社平標準調整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的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補發差額部分于2011年1月進行支付。 (二)工傷保險 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舊社平核準的工傷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準,補發差額部分;涉及繳費基數補差的工傷人員在補差后重新核準工傷待遇,補發差額部分。 (三)生育保險 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資調整,涉及補基數差的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補差后調整生育待遇,補發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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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已轉出原用人單位需繳費基數補差的人員由社保經(代)辦機構向原用人單位征繳,個人應繳部分由 原用人單位按相關社會保險規定代扣代繳。 (二)在職介、人才機構的存檔人員應及時將基數差額存入相應銀行卡。已轉出原繳費所在職介、人才機構需要繳費基數補差的人員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從其申報的繳費銀行賬戶進行征繳。 (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需繳費基數補差人員的數據由勞服通過優惠政策子系統傳至社保經辦機構后,對個人繳費部分進行統一征繳。 (四)對于已經收繳到位的補繳歷年養老保險費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補繳系數部分不再根據新社平進行變更調整。 (五)醫療保險退休人員用舊基數進行工齡補繳的不再進行補基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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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調整工作,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經(代)辦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同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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