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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區直各部門,中央駐寧單位: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基本統一。近年來,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實行了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租憑等方式轉制以后的企業和職工,以及在企業或參統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原為國有、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現改為私營企業后,其繳費標準可以改按私營企業的繳費費率;改制為股份制、民營等其他經濟類型后,其單位繳費比例仍應按20%執行。不得改按私營企業的費率標準。 三、城鎮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年度內的繳費時間可以靈活掌握,當年的繳費要當年清繳,上年度的欠費次年不再補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據實記載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實際繳費年限。 上述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允許達到退休年齡但實際繳費年限尚不滿15年的上述人員自愿延長其繳費時間,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延長繳費時間以后達到規定繳費年限時,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五、職工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或采取靈活方式再就業的,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費率和參保辦法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沒有再就業或就業不穩定的,個人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意愿,并且有相應支付能力的,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費率和參保辦法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以實行內部退養,并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對出中心的年齡偏大且接近內部退養年齡(男滿50歲以上、女滿40歲以上),實現再就業確有困難的原固定職工,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雙方簽訂協議,可由企業以不低于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包括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接續記錄和跟蹤服務。 七、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企業破產、解除、改制、重組、勞動合同期滿、下崗出中心等原因與原企業(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而暫時中斷繳費的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后,要對其中斷繳費前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核查確認,填制《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并由本人簽字認可。凡有欠費的破產、解散企業,要清理追繳欠費,無力清償欠費的,原企業或參保職工欠繳養老保險費期間的月數,不得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分類建立專門的中斷繳費人員數據庫,并為接續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八、各地要對2002年底前城鎮集體企業參保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調查核實,對于生產經營正常至今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要盡快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并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對于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為了妥善處理歷史上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問題,需相應調整有關政策,對補繳事宜予以規范。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個人要求補繳2002年12月31日之前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采用以各年度全區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乘以年度自治區統一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再乘以補繳月數的方法計算。1999年1月1日以后欠繳期間的繳費費率,可以按寧政發[1998]93號文件規定的個體工商戶18%費率計算,在繳費基數及繳費方式上,允許繳費個人按文件規定進行選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記賬對照表》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印制。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職工,個人要求補繳的,可以按上述辦法辦理。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費到賬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1995年12月31日之前補繳部分,繳費記帳額按規定記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對1996年1月1日之后的補繳部分,按規定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含利息),并向職工個人公布認定。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在扣除應計個人帳戶金額后的其余部分并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十、從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當年基本養老保險欠費,除經批準緩繳的,均應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企業和個人欠費信息庫,分別記錄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滯納金征收情況。 十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不應以欠費等理由而拖延。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對因各種原因出現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改為:年度內全額欠費,其繳費工資基數為0,指數為0;年度內部分欠費,按繳費月數折算指數(即為實際繳費月數占全年12個月的比重指數)。 十二、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記賬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險及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各地要繼續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尤其是對特殊工種和因病提前退休的管理,應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全面實行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新形勢,轉換工作思路,適時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通過全面清理和建立規范的養老保險數據庫,完善對帳制,開設業務直辦窗口,為企業和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熱情、周到的服務,使我區的養老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規范、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