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 近年來,隨著我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日益突出,引起了國家和省領導的高度關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認真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7月15日,在我廳有關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督查專報》上張書記批示要求我廳“重點研究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徹落實張德江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進我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清當前形勢,明確工作目標 今年以來,中央和省發出一系列文件,明確要求健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發布以后,省政府在全國率先發出《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6〕46號),提出具體貫徹意見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下,我省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做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寫進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廣東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我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被擺在了黨委、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 但是,目前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進展極不平衡,很多地區工作仍未真正啟動,離省委、省政府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工作進度,迎頭趕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清形勢,認真組織學習國辦發〔2006〕29號、粵府辦〔2006〕46號等文件,深刻領會張德江書記日前做出重要批示的精神,充分認識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為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各地要以粵府辦〔2006〕46號文件關于“確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為工作目標,制訂出本市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并在今年8月底前上報省廳。 二、搞好政策銜接,抓緊開展工作。、 已經試行農民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精神,對原來的辦法進行完善,深化改革。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抓緊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摸底工作,并加強與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務必在今年11月底前出臺符合本地情況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并報省廳備案。在此基礎上,各地要抓緊實施工作,確保在年底前將本市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保障范疇。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要堅持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以點帶面,穩步推進。各市可選擇工業大縣、經濟強縣、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小康鄉鎮等重點地區,先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開。省廳將選擇5個縣(市)進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試點,定期到試點縣(市)進行指導,幫助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摸底,指導制定實施辦法等工作。請各市在8月20日前將試點縣名單上報省廳,由省廳統籌確定后公布。 三、配備相應干部,充實農保力量 為解決有人辦事、有機構管事的問題,今年1月省編委批準我廳設立農村社會保險處,負責全省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的規劃和組織實施等工作,為我省全面開展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做好了組織上的準備。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06〕29號文件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的規定,積極向政府主要領導反映工作需要,配備相應干部。在政府批準增加人員之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調整內部力量,抽調人員專門負責組織開展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工作,切實落實有人辦事,有機構管事的問題,保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做好政策宣傳,營造參保氛圍 各地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通過專題報道、發放宣傳資料、開展咨詢活動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有關政策和典型做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深入鄉鎮和農村開展宣傳發動工作,要加強對村、鎮領導干部的政策培訓,提高他們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認識程度和工作力度;要建立“走村入戶”的工作制度,走進農戶,與農民進行面對面的宣傳和交流,使他們認識和接受農村養老保險這一新鮮事物,改變“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建立現代社會保障意識。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