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就近、及時地將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根據《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現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范圍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在南京地區(不含高淳縣、溧水縣)的中央部屬用人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名單附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原江蘇省勞動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蘇勞仲委[1996]1號)、《關于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響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蘇勞仲委[1998]1號)同時廢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