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2008-07-01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冀勞社〔2008〕43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
|
內容: |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準,從2008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月標準各檔次依次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各檔次依次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資標準發放7月當月勞動者工資的,可不再補發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部分。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本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五、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勞動保障制度。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屆三次全會精神,著力改善民生,實現三年內使全省企事業單位工資水平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目標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認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報酬權益、建設和諧河北的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工作力度,是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
附件: |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實行地區 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檔次 月標準 小時標準 實行地區 1 750元 7.3元 石家莊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區、港口開發區、南堡開發區、蘆臺開發區、漢沽管理區、曹妃甸管理委員會)、秦皇島市市區及郊區;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遷安市、遵化市、灤南縣、遷西縣。 2 680元 6.8元 邯鄲市(含馬頭生態工業城)、邢臺市、衡水市、滄州市、承德市、張家口市(不含塞北區、察北區)市區及郊區、宣化縣、 邯鄲縣、磁縣、邢臺縣、沙河縣、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 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國市、大廠縣、香河縣、玉田縣、樂亭縣、灤縣、唐海縣、 昌黎縣、撫寧縣、盧龍縣、 武安市、 黃驊市、任丘市、青縣、滄縣。
3 600元 6元 井陘縣、欒城縣、行唐縣、高邑縣、深澤縣、無極縣、平山縣、元氏縣、趙縣、晉州市、新樂市、靈壽縣、 滿城縣、徐水縣、定興縣、望都縣、雄縣、高陽縣、容城縣、博野縣、清苑縣、蠡縣、安新縣、 永清縣、大城縣、文安縣、固安縣、 青龍縣、臨漳縣、成安縣、永年縣、曲周縣、雞澤縣、邱縣、肥鄉縣、涉縣、 南和縣、隆堯縣、柏鄉縣、新河縣、清河縣、任縣、內邱縣、寧晉縣、南宮縣、臨西縣、 吳橋縣、泊頭市、河間市、肅寧縣、渤海新區、黃驊港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冀州市、棗強縣、深州市、故城縣、景縣、安平縣、 興隆縣、平泉縣、寬城縣、灤平縣、承德縣、 懷來縣、涿鹿縣。
4 540元 5.5元 贊皇縣、順平縣、唐縣、阜平縣、淶源縣、淶水縣、曲陽縣、易縣、 魏縣、大名縣、廣平縣、館陶縣、 廣宗縣、臨城縣、威縣、巨鹿縣、平鄉縣、 海興縣、鹽山縣、孟村回族自治縣、南皮縣、東光縣、獻縣、 武邑縣、武強縣、饒陽縣、阜城縣、 豐寧縣、隆化縣、圍場縣、 康保縣、沽源縣、尚義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蔚縣、張北縣、赤城縣、崇禮縣、張家口塞北區、察北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