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
第二條
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簡稱社會公布),是指區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將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簡稱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的一項制度。
|
第三條
實施社會公布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全稱、地址、登記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簡要情況等。
|
第四條
區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級管轄的用人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含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當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三)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發30人以上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按規定及時到場,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息訪工作,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每天超過3小時或每月累計超過36小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不執行的; (五)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致使童工傷殘、死亡,或一次使用童工3名(含3名)以上,或兩次以上被查實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的; (六)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被舉報投訴、或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七)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被舉報投訴、或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八)用人單位違反《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情節嚴重被舉報投訴、或被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九)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檢查、不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書面材料、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的; (十)用人單位存在其它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的。
|
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擬公布的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必須認真核查,確保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要嚴格遵循行政處罰的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理(罰)決定之后提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社會公布,并對公布的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本級勞動保障公共網站、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實施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工商、建設、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
第七條
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實施社會公布,公布期限為一個月。對公布期滿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罰)決定的,可繼續予以公布,直至糾正為止。
|
第八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本級管轄的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實施社會公布的同時,應將公布內容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在本級范圍內,向社會公布重大違法單位違法行為。
|
第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不得偏袒、拖延、隱瞞。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社會公布情況的監督指導。對違反前條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
|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