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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全國“兩會”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第十條 的規定,對今年我省企業最低工資作出調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授權我廳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540元/月(原460元/月) 二類:450元/月(原370元/月) 三類:390元/月(原320元/月) 四類:320元/月(原260元/月)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4.6元/小時 (原3.9元/小時) 二類:3.8元/小時 (原3.1元/小時) 三類:3.3元/小時 (原2.7元/小時) 四類:2.7元/小時 (原2.2元/小時) 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由企業另行支付。 二、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 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