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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適應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需求,根據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將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是指按規定申請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華僑回國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未到達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具有與我國互簽實施社會保險協定國家國籍、提供已在本國參保證明的人員。 二、凡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以在中國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 三、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在國內流動的,按參保職工相應轉移辦法處理;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與國內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離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按參保職工出國(境)定居的辦法,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所在單位持外國人、華僑的有效護照或臺港澳人員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統稱“通行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程序與本市職工一致。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以護照號碼或“通行證”號碼作為開立《社會保險卡》等參保證卡的必要識別碼。 五、為了適應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保,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其參加社會保險所需的基本信息,結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信息全國聯網基本項目數據要求,及時調整社會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有關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并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錄入其姓名、護照號碼或“通行證”號碼、國籍等基本情況,建立健全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