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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720元、二類670元、三類620元、四類570元,依次調整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4.89元、二類4.48元、三類4.08元、四類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6元、三類7.8元、四類7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00元、1200元,分別調整為1600元、14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9.2元、8.05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