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省職工探親路費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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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不含購票、送票手續費)按下列規定范圍和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的(包括直快、特快、不包括廣深線的空調軟席車),不分級別,一律報支硬席座位車票。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女職工并連續乘坐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支硬席臥鋪費。原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的職工,如享受乘坐臥鋪車優待票價的,亦可按優待票價支報。 二、乘坐海輪江輪的,一律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船費;乘坐本省內河船舶(電船、拖渡)報三等艙位費。超過規定等級的票價,由職工自理。 夜乘船所開支的臥具租賃費,可憑據支款。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如載客自行車、小艇及騾、馬車等)的,可憑據按實支報。但轉乘旅行車或小汽車的,應憑收據單據,按照當地國營交通部門規定的長途公共汽車相同里程的票價支報,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照中轉地點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電車、汽車和輪渡費,按實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小車和人力三輪車的開支,應由本人自理。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實際相同里程的直線車船票(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職工,其報銷票價按中鋪票價)計算報銷,超過部分由職工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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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條件限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需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費包干報銷二元,住宿費和住宿天數超過規定的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和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等)造成交通暫時停頓,需要等待恢復以及途中突然因病,確實不能繼續行程,必須入店住宿的,原則上應取得當地交通部門或醫療部門證明,并以單位領導審批后,其住宿費可根據實施天數,按上述規定的包干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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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按規定可報支的途中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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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順道、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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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探親路費,企業部門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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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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