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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切實解決農民工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一)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確定并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督促各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勞動保障部門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壓低或變相壓低農民工工資水平。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用人單位建立規范有效的工資協商和工資增長機制,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時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堅持自愿的原則,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農民工自愿加班為由拒付加班工資。 (二)建立解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認真實施《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并制發工資支付表,保存職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進一步擴大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實施范圍,在建管、交通、水利等建設施工企業以及其他特殊行業,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規定預交保障金的施工企業不予以發放施工許可證。對曾發生過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非建設施工類用人單位,要逐步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實行專戶管理。對未按規定預存工資保障金的,工商部門在辦理企業年檢時,應嚴格把關,及時督促。各級政府應健全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責任制度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及時有效地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突發事件。以打造“零欠薪城市”為抓手,積極推行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監控手段。對于惡意拖欠工資、情況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并嚴格履行。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保持在90%以上。勞動關系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進行協商,任何單位不得通過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權益。對用工較多、流動性較大、安全生產要求較高的行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勞動合同范本。積極探索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等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工傷事故查處機制,落實工傷事故處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增強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并及時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要進行專門培訓,達到要求后持證上崗。對職業病多發行業和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要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五)進一步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清理有關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政策,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收費和不合理限制,不得違法設置限制農民工就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收費項目,努力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 (六)優化農民工就業服務。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鄉一體、功能完全、服務優良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優質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主導作用,每年舉辦面向農村的專場招聘會,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七)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作用,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安全生產知識和職業道德規范等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和創業培訓,讓更多接受培訓的農民工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政策。對當地農村富余勞動力實行免費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對進城務工的外地農村勞動者按當地失業人員培訓補貼標準的50%予以補貼,在此基礎上,對外省在紹務工農村勞動者由中央轉移支付補貼經費再予以一定的補貼。繼續實施“培訓券”制度,減輕農民工培訓經費負擔。要強化用人單位對在崗農民工崗位培訓的主體作用,積極引導和鼓勵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的組織管理、督促檢查等工作。 (八)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對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進行六個月至一年的職業技能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初級或中級職業資格證書,提高其職業技能和就業競爭力。實施“扶困助學行動計劃”,擴大資助中等職業學校中農村困難學生規模,通過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學費、設立助學金、獎學金和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實施“縣級骨干職業學校建設行動計劃”,加大對職業學校的投入力度,市屬及各縣(市)要重點建設好1至2所骨干職業學校。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九)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利益。制定并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將與所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當前,允許高風險行業的農民工和農民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可先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落實好施工企業內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工作,相關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編入工程定額,在建設工程總預決算中單獨立支。建設、建管、國土、安監等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建筑、施工、礦山等高風險行業企業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綠色通道”,對農民工工傷認定實行“優先受理、優先調查、優先認定”。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其受傷害程度輕微、醫療終結、醫療費用較小且單位申請材料完整、傷害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做到當天申請、當天認定;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如工傷事實清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都愿意調解的,相關部門要積極調解,確保農民工迅速、及時享受工傷待遇。 (十)切實做好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工作。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紹興市區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中非市區戶籍的農民工,可以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根據農民工的特點,按照“保大病”的原則,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其住院的醫療保障,可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其住院或規定病種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跨地區轉移時,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農民工也可根據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一)鞏固和完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內已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與其他城鎮職工一樣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同標準繳費,同待遇享受,保障農民工“老有所養”。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要按照政策規定辦理轉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本地戶籍的農村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保險。 五、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 (十二)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并安排專門經費用于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辦學經費補助。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體,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核定教職工編制和撥付學校公用經費。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子女入學管理,實行“入學綠卡”制度,憑卡就近入學,除規定的費用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其它任何費用。對各類“民工子弟學校”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并加強監管,促進規范辦學,提高教育質量。對“民工子弟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收費,以及從政府取得的財政撥款和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等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用人單位所得稅。 (十三)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擴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覆蓋面,將農民工預防保健工作納入城鄉社區衛生服務范圍。要落實重大傳染病的屬地管理措施,開展對農民工傳染病監測服務和監督管理。對農民工肺結核、血吸蟲病提供免費檢查和抗結核、病原治療及歸口管理服務,對防治艾滋病實行“四免一關懷”政策。加大對《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在農民工聚居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預防重大傳染病發生。落實農民工子女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個月以上外來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95%以上,外來兒童預防接種“五苗”單苗接種率達到85%,并享受和當地兒童同等免疫預防待遇。 (十四)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建立屬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制。實行農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與本地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加強農民工孕產婦保健服務管理,建立保健和生育定點醫院,實行分娩費用優惠。建立農民工“計劃生育免費服務券”制度,落實農民工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專項經費,積極開展生殖健康關愛活動。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落實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和節育手術費用。 (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和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管理規劃。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工居住的衛生和安全。用工單位是農民工住房問題的責任主體。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農民工宿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和開發區(園區),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可以集中建設農民工公寓,租賃給農民工居住。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推動企業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納入覆蓋范圍。加強對出租房屋的規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賃的備案登記和信息掌控,對危房、不具備安全消防條件的房屋出租及違規出租行為,要依法查處。 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十六)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依法保障農民工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在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權利。城市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時,對在社區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區進行選民登記的,其選民登記資格由本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每一個選民只能在一地登記。招用農民工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行使對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在討論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問題時,所在單位工會組織要依法履行職責,并確保農民工的知情權。依法保障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厲懲處侵犯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非法行為。 (十七)繼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規范、統一的戶口遷移制度。逐步和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落戶。繼續擴大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通過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調整城鄉識別標識,完善戶籍管理和相關的配套制度。 (十八)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補償和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檢查和信訪調處工作力度,糾正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民工承包地行為,糾正各種違背農民工意愿、強迫或限制農民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做法。研究制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對侵害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因違反政策法律和處理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等方式侵占農民工土地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并退還款項。 (十九)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在農民工較多的鄉鎮(街道)建立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組織。要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完善監察制度,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建立健全農民工投訴舉報中心,公布投訴電話,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依法嚴厲查處,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向社會公布,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設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并視情免收、減收或緩收案件仲裁費用。 (二十)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并積極爭取社會多方支持籌集資金。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等作為重點援助事項,給予積極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二十一)強化工會以及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中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積極探索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和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區組建行業工會或社區工會,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入會率。各級工會要以“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為載體,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各級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要結合各自特點,暢通青年農民工和女性農民工維權渠道,成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二)積極擴大農民當地轉移就業的容量。大力發展農村塊狀經濟及生產性服務業,積極引導城市服務產業向農村延伸;積極培育物業管理、保潔保安等社區服務業;充分發揮農村獨特的資源優勢,制定專項發展規劃,出臺扶持政策,有序發展農家樂鄉村休閑旅游業,培育一批農家樂特色示范點;支持農民自主創業,發展個私經濟,以有效地促進農民就地轉移就業。 (二十三)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小城鎮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和城鎮帶動力度,加快覆蓋城鄉的“交通網”、“現代流通網”、“燃氣網”、“信息網”、“健康保障網”等建設,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全市重點培育20個左右有區位優勢和特色產業支撐的中心鎮,使中心鎮成為農村經濟的增長極、農村人口的集聚點和公共事業的服務中心,促進農戶居住向中心鎮集中,為欠發達地區下山農民跨區域轉移創造條件。 八、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四)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和任務,擺在重要位置,明確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措施,落實工作經費。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加強基層組織間的協調,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他們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充分發揮社區在農民工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居住較集中的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十七)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整合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二十八)形成全社會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廣泛開展熱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表彰農民工在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要及時總結和推廣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配套措施和具體辦法,把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措施落在實處。 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