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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申請撥付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163號),現就自治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申請撥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范圍和標準 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國家級試點城市、自治區級試點地區的參保居民按照政府每年人均不低于40元給予補助,其中,國家級試點城市,中央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按人均10元給予補助;自治區級試點地區的參保居民自治區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 對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對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需家庭繳費部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7〕87號)規定的補助標準,通過城市醫療救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給予補助。 二、申請撥付程序 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國家級試點盟市和自治區試點旗縣所在盟市的地區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審核后的相關材料,經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廳審核同意,并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審核后核撥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不舍政府對困難城鎮居民家庭繳費補助資金)。 (一)申報材料內容 1.申請文件。各盟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準備和開展情況,制度設計,資金安排,制度啟動和實施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的建議。 2.有關附表。國家試點城市和自治區試點地區分別填報附表,數據要真實可信。國家級試點城市填寫附表1、2、5、6、8;自治區級試點地區填寫附表6、7、8;附表3、4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填寫。 (二)材料審核和報送時間 試點地區盟市、旗縣和勞動保障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審核,確保上報數據真實準確。國家級試點城市的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每年1月底以前將申請文件及附表、補助資金證明、保費繳入財政社保基金專戶證明、參保人數核定情況(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試點地區所在盟市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的報送時間每年2月底報送自治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三)資金撥付 自治區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及時核撥財政補助資金。 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都采取“當年預撥,次年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核撥各統籌地區補助資金。 三、監督檢查 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申報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騙取上級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并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據實減撥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