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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勞動保障辦公室,市本級直管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現就全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作出如下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范圍 本《通知》所稱退休,是指參加了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或退職(以下簡稱因病退休)。 二、申報 用人單位應在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10日前,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及時提供職工個人原始檔案、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部門有效證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件等材料,申報退休。個體人員(個體工商戶、城鎮零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在符合退休條件的10日前,憑營業執照、納稅證明、身份證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件、從業證明等材料,由托管單位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退休。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審核完整無誤后,應在5日內連同《退休審批表》及時上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按職責權限,合理分工,實行聯合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 三、核準程序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應在15日內作出退休審批決定。 1.辦理因病退休(退職)的,按照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鑒定結論和符合因病退休(退職)的有關材料,由用人單位(托管單位)按規定逐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準。 對于提出辦理因病退休(退職)的危重(絕癥)病人,可簡化病退程序,開通勞動保障“綠色通道”,從速辦理。 2.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每年要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特殊工種檔案并定期審核。對于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由參保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托管單位)簽署意見后按規定逐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初審合格的執行7天的公示期,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辦理退休核準手續。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在10日內退回申報單位,待材料補齊后再進行審核批準。 (三)在審核、批準退休過程中,要嚴格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病退和提前退休涉及的原始材料。發現申報的檔案材料有涂改姓名、出生時間、工種、編造檔案記錄,或提供非原始檔案材料等情況的,應中止退休審核審批程序。在按有關規定對檔案重新核查認定后,再進行審核批準。特別嚴重者,三年內不予辦理退休。 (四)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職工退休的同時,在養老保險手冊、職工檔案等主要材料顯要位置處加蓋“已辦理退休(職)手續”字樣的標志,并將職工申領基本養老金和有關待遇的材料,按參保關系交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有關手續。 四、養老金的支付 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5日內,按以下規定進行支付: (一)職工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職工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并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經本人申請符合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30日內辦理支付。 (三)因單位或職工個人原因申報不及時或申報材料不齊全而導致職工退休審批時間延后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其養老金從單位正式申報的次月起納入統籌。 (四)計算退休人員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審批退休時的規定執行。 五、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在辦理退休(職)手續工作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公示舉報制度,適時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辦理的退休,由審批機關撤銷原審批決定,收回《退休證》,并及時告知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發違規辦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嚴重失職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本《通知》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上級如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