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渝中區分局: 你分局《關于持獨生子女證職工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請示》(渝中社險[1999]44號)收悉。經與重慶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現答復如下: 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退休后可增發5%的退休金;渝勞險[1995]173號文規定,企業中終身無子女、孤寡退休人員可享受生活補助費或護理費補貼。以上兩項待遇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沖消。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退休后可按現行政策規定增發養老金,其子女死亡的,并符合渝勞險[1995]173號文規定的也可同時享受生活補助或護理費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