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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各企業: 為加快我市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確保我市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保盡保,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我市城鎮各類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選擇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在一個社保年度內繳費基數一旦選定不再調整。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自由職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按個體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以企業參保登記的形式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個體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雇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業主為其雇工按照繳費基數的12%繳納;業主本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0%繳納。 五、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自由職業者辦法繼續繳費,待其繳費滿15年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經認定為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職工在本市統籌范圍內因調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到新企業就業,原單位欠費且補繳有困難的,可暫不補繳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補繳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補繳的,欠費期間不予計算繳費年限。原企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須一并補繳所欠調出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職工所在企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企業不能正常經營,職工長期下崗,企業不能及時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經職工本人申請,職工所在企業和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同意,可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臨時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臨時轉移到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在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在新企業重新就業的,經職工本人申請,所在企業同意,可按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接近法定退休年齡的,需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所在企業。 八、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并按期年檢的鄉、鎮企業,職工與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的,其中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隨鄉、鎮企業一并納入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從參保之日起繳納養老保險費。 九、已參保繳費的單位未全員參保的,在社保擴面期間,應將漏保人員全部納入參保范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職工本人檔案及相關原始材料,經確認屬企業在冊職工,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的,允許其補繳對應期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從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無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中,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從1992年7月起,按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市社會平均工資或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由本人選定,繳費比例:1992年7月至1999年9月為19%,1999年10月至2006年6月為18%,2006年7月以后為20%。 十一、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1992年7月前離開單位的,可從1992年7月起,按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7月后離開單位的,可從離開單位的次月起,按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第九條規定執行。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我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前,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前在企業工作期間,按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十二、我市各類企業招用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隨同企業參保的同時,允許其補繳2001年7月以來在該企業工作期間(以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時間為準)的養老保險費;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在本市又重新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可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我市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業主應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屬外埠在溪就業人員或農民工,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斷就業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可根據本人自愿一次性返還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再重新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到其他城市繼續從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 溪 市 財 政 局 本 溪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