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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保證我市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發[1999]138號)和《西安市城鎮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2003年度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補充醫療保險最高償付標準調整如下: 一、2003年度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 二、2003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額為40000元。 三、2003年度我市大額醫療補助保險最高償付標準調整為18.7萬元。年度內參保職工累計發生醫療費用,在5.3萬元以上至18.7萬元之間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償付90%,個人自付10%。 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