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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
2003-05-14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 粵勞仲〔2003〕3號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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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關于印發《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的通知
粵勞仲〔2003〕3號
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勞動仲裁當庭裁決案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內容: |
第一條 為了依法及時、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含派出庭、中心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案情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調解不成時可以當庭裁決。 第四條 下列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當庭裁決: (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有爭議的勞動報酬案件; (二)雙方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只是對經濟補償金額及給付時間有爭議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案件; (三)已確認為工傷并就傷殘評定等級不存在爭議的工傷案件; (四)勞動關系清楚,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社會保險爭議案件; (五)其它適合當庭裁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 第五條 當庭裁決案件必須查明事實,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依據。 第六條 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當庭裁決結果必須是合議庭的一致意見或大多數合議庭成員的一致意見。 第七條 下列案件不能當庭裁決: (一)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重大、復雜的疑難案件,和需要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要向上級仲裁委員會請示答復的案件; (三)新類型爭議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依據的案件; (四)勞動爭議標的額巨大的案件; (五)涉及面廣、容易激化矛盾和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案件; (六)首席仲裁員與其他兩名仲裁員意見嚴重不一致的案件; (七)其它不適宜當庭裁決的案件。 第八條 實行當庭裁決的案件,仲裁庭能就全案作出裁決的,應當庭全案裁決。不能全案作出裁決的,可就已經查明的事實、責任明確的部分進行先行或部分裁決。 第九條 當庭裁決應告知當事人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期限,并在五日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決書。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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