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司法部《關于監獄企業工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監獄企業所屬工人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現就轉入省企業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監獄企業及其工人以系統為單位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管理,執行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 二、監獄企業所屬工人轉入省企業養老保險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冀勞社辦〔2000〕2O0號文件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基金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含利息),同時轉移職工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賬戶的建賬時間。2008年12月31日以前拖欠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的養老保險費由原單位負責全額補繳后辦理轉移手續。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照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四、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退休人員,原退休待遇標準不變,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養老金。退休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國家出臺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 五、納入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參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冀政〔2006〕6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為保證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五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含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檔案工資封定至2008年12月31日)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2009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10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11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12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13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1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加發待遇差補貼實行一次核定不變的辦法,計算公式為:待遇差補貼標準=(以轉企當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一轉企時全省上年度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補貼比例。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的補貼標準與按企業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 六、監獄企業應按照冀政辦〔2004〕144號、冀政〔2006〕67號文件規定,在轉企的同時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以妥善解決監獄企業工人改革前后待遇不平衡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