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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人來函詢問,在落實政策中,如何計算和處理軍隊轉業干部中起義軍官的保留工資問題,經研究,現綜合答復如下: 一、原國務院人事局【57】國人事字第1227號《關于計算軍隊轉業干部保留工資待遇的綜合答復》,適用于所有軍隊轉業干部,包括其中的原起義軍官.這一答復現在仍然有效. 二、原勞動部、內務部【66】中勞薪字第58號、【66】內人工字第69號《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以及轉業干部中的原起義軍官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其中第二條規定"這次降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對于轉業干部中的原起義軍官一般不予降低.已經降了的,應予恢復,并補發降低的工資."這是指執行國務院【65】國內字364號《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取消軍隊轉業干部的"保留工資"、"軍齡補助金"、"退役補助金"時,對原起義軍官的上述待遇一般不予取消,并未改變對保留工資的計算和處理辦法.也就是說,原起義軍官的保留工資,仍應按【57】國人事字第1227號文的規定,隨著他們家屬、子女情況的變化以及本人工資的增加,從原有保留工資中予以扣除或沖銷. 三、對落實政策中的原起義軍官,在恢復他們的原工資待遇時,其原保留工資部分,也應按【57】國人事字第1227號文件規定處理. 過去有關部門的答復與此文不符的,以此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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