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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銀行: 為了規范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履行開業貸款擔保責任的程序,現就有關操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擔保責任的履行范圍 1、開業貸款項目在貸款期限屆滿或貸款銀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償的本金及利息; 2、開業貸款項目進入追索期所發生的逾期利息。 二、貸款違約的通知和追索 (一)貸款違約的即時通知 貸款銀行對期限屆滿未清償的;或經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即時向借款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并報上海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二)貸款清償的追索 貸款銀行在發出催款通知書后,對仍未清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承擔以下追索責任: 1、對借款人的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積極履行追索義務,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擔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以督促借款人清償到期債務。 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三、擔保責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擔保責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結束后,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可向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代位清償的請求,并提供下列文書: 1、《履行擔保責任申請書》; 2、追索情況報告書; 3、《借貸合同》副本; 4、《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 (二)擔保責任的核準 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1、確認對開業貸款項目的申請、發放、擔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約定的情況; 2、確認貸款銀行已履行對借款人的違約即時通知以及債務追索義務。 經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報市就業促進中心批準。審批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三)擔保責任的代位清償 1、對經審批同意履行代位清償的貸款項目,由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向貸款銀行出具《同意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并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 2、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憑《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對貸款銀行提交的《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與《借貸合同》進行核準無誤后,自《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發出之日后第六個工作日上午11時之前,辦理向銀行代位清償的劃帳支付手續。 《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和《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作為該筆劃款手續的附件,做帳務處理。 (四)代位清償后的繼續追索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承擔代位清償責任后,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繼續追索,并督促借款人制訂分期還款計劃。分期還款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對借款人惡意逃廢擔保債務的,委托貸款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追索回的款項由貸款銀行直接劃轉到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根據貸款銀行的追索情況,按追回款項的8%(最多不超過10%)的比例,劃撥給貸款銀行作為繼續追索成本。 四、下列情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有權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1、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先行取得借款人的個人擔保額部分; 2、貸款銀行未按規定承擔追索義務; 3、貸款銀行故意隱瞞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和付息情況。 五、其他事項 以上操作意見由市開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如有修改,對意見修改前已發放的開業貸款項目無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