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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離休干部醫療統籌管理補充意見
2006-06-19 中共黃石市委辦公室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黃辦發[2006]21號 湖北省黃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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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委和人民政府,黃石軍分區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
《黃石市離休干部醫療統籌管理補充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黃石市委辦公室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6月19日 |
內容: |
為加強我市離休干部(優先人員)醫療統籌管理,控制醫療費的過快上漲,根據外地經驗,結合我市目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管理的實際,擬對我市離休干部醫療統籌管理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將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標準從每人每年70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0000元,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標準保持每人每年10000元不變。經費籌集渠道按《黃石市離休干部醫療統籌管理暫行辦法》(黃辦發[2001]54號)執行。 二、離休干部可按“就近、方便、擇優”的原則,在我市定點醫療保險機構范圍內,選擇一家綜合性醫院、一家專科醫院及一家就近的門診作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離休干部憑《離休干部醫療證》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離休干部如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需在選定的綜合性醫院辦理轉診手續。離休干部住院就醫及結算手續由所在單位辦理。 三、離休干部當年使用醫療費不足5000元的,不足5000元的部分作為獎勵直接發放給離休干部個人。 四、對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總量進行控制。參照前3年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情況,測算出當年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的總量控制指標,當年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總額超過當年統籌費征收總額、小于總量控制指標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攤: 1、行政事業單位及生產經營虧損單位的離休人員醫療費,由同級財政、所在單位及定點醫療機構按6:2:2的比例分攤。 2、破產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由同級財政、定點醫療機構按:2比例分攤。 3、生產經營正常且有實現利潤的企業離休人員醫療費,由同級財政、企業和定點醫療機構按2:6:2比例分攤。 4、中央、省屬在黃單位離休人員醫療費,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按8:2比例分攤。 超出控制指標的部分,由各定點醫療機構與同級財政按7:3的比例分攤,各定點醫療機構之間按照其離休干部醫療費收入占全市離休干部醫療費總支出的比例進行分攤。 五、每年年初,由市勞動保障、財政、老干、衛生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上年度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使用情況,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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